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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4-12-08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九条办理事项及范围: 拟申请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条件: (一)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林地;(二)农村居民建房,确需占用林地的。办理手续: (一)出示用地单位法人合法证明;(二)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三)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四)项目批准文件;(五)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六)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协议;(八)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有效票据。办理流程: (一)受理:市林业局岗位责任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处理。(二)审查 1、初审:市林业局资源林政科外勤人员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由资源林政科外勤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负责人审核。2、实地勘察:市林业局资源林政科初审人员、项目承办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到现场对其场地进行实地勘察,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现场查验人员对建设项目类型、林地地类、面积、权属、树种、林种和补偿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签具初步意见,交科长审核;对建设项目经审核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受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复审:资源林政科负责人按照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及实地勘察报告进行审核,并召集科里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三)决定: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由主管局领导签发许可决定。需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的,签署同意上报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签发许可决定,将其申请材料全部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四)告知与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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