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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4-12-08


事项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规定。
办理事项及范围:
拟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条件:
(一)调运木材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持有《湖南省木竹加工、经营许可证》;(二)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湖南省林木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
办理手续:
(一)调运产地属于本市辖区内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应提交有效的《产地检疫合格证书》;(二)从外省外地调入的需再次调运的同批次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应提交原《植物检疫证书》凭证;(三)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省的,应提交批准进口的原检疫单证。
办理流程:
(一)受理:市林业局岗位责任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2、申请事项不符合有关条件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或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以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审查、核发 1、直接核发:按照许可条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直接核发的条件和标准的,当场签发《植物检疫证书》;2、审查核发:市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须到现场实施现场检疫、核实需运输、邮寄、携带的陆生植物种类、数量等内容的,告知科室分管负责人进行现场检疫和核实。科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实地检疫合格、核实无误后通知窗口工作人员给予申请人签发有关许可手续。现场检疫不合格的,核实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种类、数量、来源等与申报内容不符的,由科室负责人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由窗口工作人员将书面处理意见交付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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