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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4-12-08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办理事项及范围: 拟申请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条件: (一)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四)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2公顷以下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五)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手续: (一)出示用地单位法人合法证明;(二)用地单位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林地申请;需要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三)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四)项目批准文件;(五)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六)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七)与被占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八)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办理流程: (一)受理 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处理。(二)审查 1、初审:市林业局资源林政科外勤人员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由资源林政科外勤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负责人审核。2、实地勘察:市林业局资源林政科初审人员、项目承办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到现场对其场地进行实地勘察,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现场查验人员初步审查同意后,签具初步意见,交科长审核;现场查验人员对建设项目初审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受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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