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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保护建设知识问答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7-02-28


 一、什么是林业分类经营?

答:林业分类经营管理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提出的一种在充分发挥森林多方面功能的前提下,按照主要用途的不同,将全国林业区分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两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林业经营管理体制。

按照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公益林业要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凡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政府将以多种方式对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要逐步改变现行的造林投入和管理方式,在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报账制的同时,安排部分造林投资,探索直接收购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公益林建设投资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事权划分,分别由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承担;加快建立公益林业认证体系。 

2、森林是怎样分类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 

3、公益林包括哪些亚林种?

答: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其中,防护林是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特种用途林是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4、什么是国家级公益林?

答: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等区划界定,主要由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补偿。按照生态区位的重要程度,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5、什么是省级公益林?

答:省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十分重要或生态状况十分脆弱,对我省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按照《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主要由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补偿。 

6、什么是公益林保护等级和事权等级?

答:保护等级是指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对公益林进行的分级。公益林按保护等级可分为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三级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市县级公益林。

事权等级是指根据公益林管理权限和实施生态补偿主体来划分的公益林管理等级。按事权等级可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分为省级、市州级和县市区级公益林。 

7、我省有哪些国家级公益林的生态区位?

答:我省国家级公益林的生态区位有:(1)江河源头;(2)江河两岸;(3)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4)重要湿地和水库;(5)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6)国防林。 

8、我省省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有哪些?

答:省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有:(1)省级自然保护区;(2)省级森林公园;(3)生态型国有林场;(4)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正常蓄水位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线以内,或平地500米范围内的林地;(5)已建、在建或已立项批准待建的高速公路、铁路两旁第一层山脊以内陡坡地段或平地200米范围内的林地;(6)县城周围的林地;(7)绥宁、通道、靖州、会同等县渠水、巫水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线以内的林地。 

9、国家确定我省哪些地方为重点生态功能区?

答: 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林业局编制下发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甘南黄河等5个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的函》(林函规字〔20144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湘政发〔201239号),我省有南岭山地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武陵山生物多样性与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两个重点生态功能区。我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包含44个县市区,其中24个为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南岭山地森林及生物多样性功能区:宜章县、临武县、宁远县、蓝山县、新田县、双牌县、桂东县、汝城县、嘉禾县、炎陵县;武陵山区生物多样性与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慈利县、桑植县、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龙山县、永顺县、古丈县、保靖县、石门县、永定区、武陵源区、辰溪县、麻阳县),20个为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茶陵县、南岳区、新宁县、绥宁县、城步县、安化县、资兴市、桂阳县、东安县、江永县、江华县、沅陵县、新晃县、会同县、靖州县、通道县、芷江县、洪江市、新化县、吉首市)。 

10、怎样科学确定公益林的规模和布局?

答:根据生态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科学确定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比例,我省公益林总体规模稳定在全省林地面积的30%-40%。目前,我省省级以上公益林7491.3113万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6015.1658万亩,省级公益林1476.1455万亩。基本构建了以国家级公益林为主体,省、市、县级公益林相结合,以"一湖三山四水"为骨架,以铁路、公路、河流为脉络,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水库、城镇村庄为节点的总量适宜、结构稳定、功能完备的森林生态保护体系。保障湘资沅澧四水、大型水库、重要湿地、高铁、高速、国道、省道、城市生态圈等重要生态区位和基岩裸露、水土流失严重的生态脆弱区的生态安全,为绿色湖南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11、"十二五"我省公益林保护建设的目标是什么?

答:实施三项工程,促进三个转变,达到三个提高。即通过实施公益林保护工程、公益林提质改造工程和公益林保障体系建设工程,促进公益林保护建设由过去以保护为主,向保护和建设并举转变,提高公益林建设质量;由过去的粗放管理向信息化管理转变,提高公益林管理水平;由过去的数量型向质量提升型转变,提高公益林的综合效益。从而构建全省总量适宜、布局合理、结构稳定、功能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 

12、为什么说公益林保护建设是重大的林业生态工程?

答:生态公益林区位最为重要:覆盖了全省生态区位十分重要或生态状况十分脆弱的地区,为保障国土生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公益林面积比重最大:我省省级以上公益林占全省林地面积的38.67%财政投入的资金最多:自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项目以来,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助资金)62.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助资金)50.5亿元、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1.7亿元,2014年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接近12亿元;持续时间最长:实施林业分类经营,保护和建设生态是我国林业发展的长期战略,公益林保护建设是林业生态建设的主体,绿色湖南建设的基础;生态效益最明显:通过十多年来公益林保护建设,我省公益林林分结构和林分质量不断改善,人工纯林和针叶林逐步向阔叶林和混交林演替,生态功能不断提高,据2013年监测公报,全省公益林储碳、放氧、储能、保土保肥等森林生态效益总值达到4050.57亿元/年。 

13、为什么说公益林保护建设是重要的林业民生工程?

答:公益林保护建设惠及三湘四水250多万农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是财政重要的惠农资金,项目区250多万户林农直接受益,户平得到补助资金近2500元,公益林保护建设解放了农村社会劳动力,也为林农提供了广阔的就业渠道,积聚了巨额的绿色财富。 

二、区划与调整管理

14、公益林区划调整的原则和目的有哪些?

答:公益林区划坚持"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尊重自愿、维护稳定"的原则。公益林调整是区划的补充,公益林调整要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方针,目的是纠正公益林区划中的错误,优化公益林整体布局,增强生态功能,维护生态平衡。 

15、公益林调整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答:公益林调整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公益林错划、误划与布局不合理的突出矛盾、公益林区划与城市规划不协调的突出矛盾、公益林区划不合理与林农利益的突出矛盾、公益林区划与产业发展的矛盾。 

16、公益林区划应处理好哪些关系?

答:公益林区划要处理好生态保护建设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生态保护优先,兼顾地方经济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处理好林农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坚持林地承包经营,维护林农经营权益,引导林农着眼长远利益,投身生态建设,不断加大生态建设投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实现生态受保护,林农得实惠的良性循环;处理好生态建设全局与林农个人局部利益的关系,引导林农以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在维护生态建设国土生态安全保障,公益林保护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同时,落实好国家惠林政策,公益林管理政策,引导林农发展林下经济和生态旅游等多种经营,提高公益林地产出率和林农收入。 

17、我省公益林区划调整的政策依据主要有哪些?

答:公益林区划调整的政策依据主要有:《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湖南省林业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湘林资发〔201009号);《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公益林区划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0119号)。 

18、公益林区划以什么为区划单元?

答: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公益林区划以生态区位为基础,以林地小班为单元,不以林分结构和林木多少为依据。 

19、公益林调整包括那些内容?

答:公益林调整包括:公益林生态区位调整、范围调整、面积增减、权属变更、保护等级变化、地类及小班因子更新等。 

20、什么条件下可以补充申报国家级公益林?

答: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十五条,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范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补充申报国家级公益林:()新批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新建蓄水量6亿立方米以上的重要水库;()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土地还林为符合生态区位,相对集中连片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21、公益林禁止调整情况有哪些?

答: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商品采伐和占用征收为目的的公益林、未经林权权利人同意调整的公益林。 

22、什么条件下可以调出国家级公益林?

答:根据《国家家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十六条,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出国家级公益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已明确到户的国家级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在与地方政府签订管护协议时,要求调出的;()苗圃地;()平原地区农田防护林、护路林;()2001年依据《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林策发〔200188号)区划界定并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不属于《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区划范围,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不符合国家级公益林生态区位,区划中错划、误划的公益林。 

23、补进调出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补进、调出国家级公益林的,由林权权利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以县人民政府文件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地勘验,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须在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省级公益林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家级公益林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进行年度集中核准。 

24、公益林调整需要哪些申报材料,文本有哪些要求?

答:公益林调整的申报材料主要有:(1)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益林的请示报告;(2)公益林小班调整审批表;(3)公益林小班调整申请表;(4)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现地勘验报告;(5)规划审批文件复印件;(6)林权权利人申请调出、补进公益林报告复印件。其中,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现地勘验报告内容为:补进、调出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按《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湘林资〔201009号)规定提供现地勘验调查报告、图面资料和统计表。属调出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还需对调出的可行性及其影响进行分析评估。

申报材料文本要求:申报材料文字采用A4纸印刷,按申报材料内容顺序装订成册,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式4份,同时上报电子文本。 

25、公益林地占用征收后,是否可以异地补进公益林?

答: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公益林地占用征收后,直接核减公益林面积,不得进行占补平衡。 

26、擅自调整公益林的法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三、公益林林地管理

27、项目占用征收公益林地的规定是什么?

答:下列项目可以依法办理征占用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地。

1)、国务院批准或同意建设的项目,国家或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收(含临时用地,以下同)各类公益林。

2)、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征、占用除国家一级公益林范围以外的其它公益林地。

3)、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州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一级公益林、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其它公益林地。

4)、市州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不能占用征用除护路林和农田防护林以外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和省级公益林地。 

28、禁止和限制占用征收公益林地范围是什么?

答:(1)、《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2)、《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占用、征收公益林地(包含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地)。

 (3)、《湖南湘江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在湘江流域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禁止占用湘江流域水源涵养林区域内的林地;因公共利益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湖南省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东江湖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除水电、供水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征占用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地。

(5)、《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规定:在生态绿心地区禁止开发区内,除生态建设、景观保护建设、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和当地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在限制开发区内,除限制开发区内,除前款规定可以进行的建设以上及土地整理、村镇建设和适当的旅游休闲设施建设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在控制建设区内,禁止工业和其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逐步退出现有工业项目。禁止在生态绿心地区毁林开垦或者毁林采石、采砂、采土。

6)、《湖南省植物园条例》规定:禁止在植物园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修坟立碑等破坏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铁路两旁林地保护的通知》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批准在高速公路、铁路、国道和省道两旁规定的范围内采矿、采石、取土以及建砖瓦厂、石灰厂、水泥厂等破坏森林植被和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8)、严禁以临时占用或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的名义永久挤占公益林地,禁止随意调整公益林面积和范围、降低公益林保护等级、擅自改变公益林地性质,坚决杜绝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化整为零等非法侵占公益林地行为。 

29、乱占或破坏公益林地的法律责任?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0非法审批公益林地的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包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0亩以上;"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的情形包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亩以上。

(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0亩以上的;或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应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立案。 

四、公益林采伐管理

31公益林采伐限额有什么规定?

:公益林采伐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复的公益林采伐限额,公益林年度结余限额不得跨年结转使用。 

32、公益林采伐方式有什么规定?

答:公益林采伐方式有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其它采伐。其它采伐是指低效林改造采伐、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和灾后林木采伐等。 

33、公益林采伐审批权限有什么规定?

答: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禁止采伐,确需采伐应当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效林改造采伐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竹林采伐、占用征收林地林木采伐、林农建房自用材采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灾后林木处置一次灾害面积5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面积5公顷以上(含5公顷)35公顷以下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35公顷以上(含35公顷)的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意。 

34、公益林灾后林木处置有什么规定,需要哪些申报材料?

答:按照《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公益林受灾林木经批准可以依法清理死亡、受损林木,并于当年或者次年完成补植、补造。

公益林灾害林木处置申报材料包含如下:单位处置受灾林木申请报告、受灾林木基本情况和受损评估报告、受灾原因和责任追究情况报告、林木处置作业设计和造林作业设计文件。 

35、公益林抚育采伐有什么规定?

答:公益林抚育间伐,伐前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8,一次采伐蓄积强度不得大于1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 

36、公益林更新采伐有什么规定?

答:公益林更新采伐,允许采用择伐方式,人工成过熟纯林可以进行小面积皆伐,采伐间隔期不得小于一个龄级期。坡度25度以上的,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1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坡度25度以下的,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2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5 

37、什么是公益林优材更替?

答:优材更替是以提高森林质量,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健康发展,促进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为目标,把生态公益林逐步更换为树木材质优良、树种结构合理、生态功能良好的林分,以发展珍贵稀有树种和优良乡土树种为重点,发挥更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严禁对天然阔叶林实施优材更替。 

38、公益林小班面积皆伐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人工成过熟纯林更新采伐、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灾后林木采伐,可以实施小班面积皆伐。人工成过熟纯林更新采伐小班皆伐面积除平湖区杨树不得大于10公顷外,其他不得大于3公顷。采伐间隔期不得小于一个龄级期。 

39、对公益林竹林采伐有什么规定?

答:对公益林竹林可以进行择伐和疏伐,采伐量不得超过当年新竹量。伐后每公顷应保留健壮母竹1500株以上。 

40、公益林低效林改造有什么规定?

答:公益林低效林改造,以综合改造和补植改造方式为主,一次改造的蓄积强度不得大于20%。严禁对原生型低效林进行改造;禁止将公益林改造为商品林。 

41、我省公益林主要树种更新采伐年龄是怎么确定的?

答:我省主要树种主伐和更新采伐年龄如下:

                                                     单位:年

类别

主伐

更新采伐

天然林

人工林

防护林、特用林

山区

平湖丘陵区

速生丰产林

一般用材林

杉木

26

21

16

21

31(平丘区)-41(山区)

马尾松

31

31

16

26

36(平丘区)-51(山区)

国外松

21

21

16

18

26(平丘区)-31(山区)

柏木

51

41

 

41

51(平丘区)-61(山区)

三杉

 

 

13

16

21

杨树

 

 

6

14

19

桉树

 

 

6

14

19

速阔

16

16

8

14

21(平丘区)-26(山区)

中阔

31

26

 

26

36(平丘区)-41(山区)

慢阔

51

41

 

41

51(平丘区)-61(山区)

 

42、公益林禁止限制采伐范围是什么?

答:公益林实施禁止、限制采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一级国家级公益林林木除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以及人工林、母树林、种子园经营需要外禁止采伐;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三级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可以依法进行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 

43、公益林采伐是否要作伐区调查设计?

答:公益林采伐应由具有林业调查资质的单位进行伐区调查设计,提供完整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44、生态公益林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生态公益林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采伐申请报告;林权证;造林更新承诺书;伐区调查和更新造林设计文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45乱采滥伐破坏公益林木的法律责任? 

答:(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46、违法发放公益林木采伐许可的法律责任?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规定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株以上的;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应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立案。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益林经营管理

47、公益林管理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答: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48、公益林经营措施有哪些?

答: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通过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将国家级公益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经营措施以及相关政策,落实到山头地块和经营主体。公益林实行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及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森林抚育、优材更替等培育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态功能。发展林下经济和生态旅游等综合利用措施,提高公益林地综合效益。人工造林严禁采用炼山、全面整地等作业方式。 

49、编制公益林森林经营方案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森林经营规划,编制公益林分类经营方案,将公益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经营措施以及相关政策落实到山头地类和经营主体,提高公益林科学经营水平。

 

50、营造公益林有哪些要求?

答:营造公益林要因地制宜,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相结合。乔灌草相结合,多林种、多树种、多层次相结合,营造混交林,增加生物多样性。以优良乡土树种为主,充分利用外来树种。适地适树适种源,禁止使用带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51、我省推荐发展的珍贵优良树种有哪些?

答:根据《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快发展珍稀树种的意见》(湘林造〔20132号),我省优先推荐发展的珍贵用材树种为:闽楠、红椿、红榉、红锥、香椿、桢楠、赤皮青冈、南方红豆杉等;推荐发展的珍贵用材树种为:沉水樟、香樟、檫木、榔榆、水青冈、黄檀、红豆树、麻栎、南酸枣、柏木、石楠、光皮桦、桂花、银杏、铁坚杉、乐交马褂木、木荷、黧蒴栲等;可引进试种的珍贵用材树种为:北美红橡、猩红栎、紫檀、印度黄檀、降香黄檀等。 

52公益林林地内是否可以发展林下经济,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根据《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在不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二级、三级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的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非木质资源培育与利用应当采用现有成熟技术,以生态保护为前提,科学确定培育利用的方式、强度和规模。森林游憩应当科学确定生态承载容量、经营规模和经营形式。 

53、公益林林下经济发展模式有哪些?

答:我省公益林林下经济发展模式主要有:

1)林下种植。林药模式,在林下种茯苓、黄栀子、绞股蓝、草珊瑚等药用植物;林菌模式,发展林木根系共生菌,在林下种植培育香菇、蘑菇、木耳、灵芝、竹荪等菌类;林菜模式,在林下种植蕨菜、马齿苋、山芹菜等蔬菜;林果模式,利用林下空地间种、套种水果;林草模式,在林下种植牧草;林花模式,在林下种植耐阴性苗木花卉和观赏植物等。 

2)林下养殖。林禽模式,在林下圈养或放养生态鸡、鸭、鹅等禽类;林畜模式,在林下圈养或放养有机猪、牛、羊、兔等畜类;林蜂模式,利用森林放养蜜蜂,发展绿色养蜂业;林驯模式,利用林下森林环境和气候条件,人工驯养繁殖梅花鹿、鸟、蛇、蛙等野生动物。 

3)林下产品采集加工。利用林下产业的产品资源,大力发展林下产品的加工、流通和销售业,延伸林下经济产业链,发挥集群作用,提高经济效益。 

4)森林景观利用。充分发挥公益林区山清水秀、空气清新、生态良好的优势,合理利用森林景观、自然文化环境和林下无公害产品发展农家乐、森林人家、森林庄园等观光旅游、休闲度假、生态疗养等产业。   

54、可否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造成经济林?

答:公益林建设措施和经营活动必须有利于增强森林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功能,提高森林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因此,根据公益林经营的方向和目标,不能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造成经济林,如毁坏现有植被营造油茶、茶叶等纯林。 

55、公益林保护宣传牌的要求是什么?

答:参照省厅公益林保护标牌式样,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益林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立保护标牌,标明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举报电话、保护要求和监制单位等内容。 

56、县级林业部门应该建立健全哪些公益林管理台账和名册?

答:县级林业部门应建立健全:公益林采伐管理、林地征占用管理、公益林流转管理、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补偿资金拨付、营造林及抚育、信访案件台账和公益林护林员名册、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名册。客观真实、及时有效记录公益林经营管理活动情况,按时汇总报送《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相关总结和统计报表。 

六、公益林护林员管理

57、什么是公益林护林员, 公益林护林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公益林护林员是指与县、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或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公益林管护单位签订管护协议,从事公益林资源管护的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

公益林护林员应热爱林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适应公益林管护的野外工作环境,一般要求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8、公益林护林员如何招聘?

答:公益林护林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原则上为三年。公益林护林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竞争上岗、择优录用。采取公开招聘,推荐和自荐报名、管护单位考察、聘前公示、任前培训,签订协议的程序公开选拔公益林护林员。国家工作人员、现任村干部原则上不得兼任公益林护林员。 

59、公益林护林员有哪些职责?

答:(1)宣传贯彻林业政策法规,做好公益林资源管护及相关标志、设施的保护工作。(2)定期巡护责任区,并做好巡山记录,对责任区内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等破坏公益林资源行为进行制止并报请林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查处。(3)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森林火灾预防、林业有害生物测报与防治工作,及时制止非法野外用火、报告火警与病虫害疫情。(4)协助管护单位开展责任区内公益林的营造、抚育、封育、监测和保险定损等工作。(5)完成管护单位和林业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60、如何落实公益林护林员的管护责任?

答:合理划分管护区域,明确管护范围和面积,签订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要求,做好巡山管护记录。 

61、如何规范护林员补助费使用?

答:《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亩公益林补偿基金可提取2.25元,用于统一聘请护林员护林补助不低于1.5元。按照《湖南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规范》对护林员进行管理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补助费。护林员护林补助包括护林员工资、保险、奖励、福利及劳动保护用品开支。保险、奖金、福利及劳保用品开支的比例不得超过管护补偿费的30%。护林员培训、监管、考核等费用不得从该项目中支出。 

62、公益林护林员规范化管理要求是什么?

答:按照《湖南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规范》建立了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台账、管护制度和考核制度;县乡人民政府与护林员签订了规范的管护协议;县乡林业部门按照规范要求落实护林员的聘用、管理、培训、考核、奖惩。 

63、公益林管护人员标准化配置内容是什么?

答:参照《湖南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规范》要求,建议为护林员购置一份人身意外保险,发放一个护林员工作牌(护林员证),配备一套巡山工作服、一顶安全帽、一双工作胶鞋、一张护林巡山袖套、一只巡山电筒、一个扬声器、一只笔、一本巡山记录本。 

64、如何考核公益林护林员?

答:依照《湖南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规范》加强对护林员管理考核。建立县乡人民政府主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考核、乡镇林业站监管的公益林护林员考核监管体系。健全护林员巡山记录,护林员考核记录和护林员培训学习制度。平时抽查和月度考核相结合,护林员季度述职考评与年度管护成效考核相结合。根据管护成效,兑现管护费和管护奖惩。 

七、补偿资金管理 

65、我省现行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使用的政策文件有哪些?

答:《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41号)。《湖南省林业厅关于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全面实施"一卡通"发放的通知》(湘林资〔201234号)。 

66、公益林补偿基金由哪几个部分组成?

答:根据《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补偿基金分为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管护补助支出分为经济补偿和管护费。

 

672012-2014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是多少?

 

年度

公益林类型

总额

省级公共管护支出

市县级管护费

林农或经营单位经济补偿费

2012

国家级国有部分

5

0.25

0

4.75

国家级集体部分

10

0.25

1.25

8.5

省级国有部分

5

0.25

0

4.75

省级集体部分

10

0.25

1.25

8.5

 

2013

国家级国有部分

7

0.25

0

6.75

国家级集体部分

17

0.25

1.25

15.5

省级国有部分

7

0.25

0

6.75

省级集体部分

12

0.25

1.25

10.5

2014

国家级国有部分

7

0.25

0

6.75

国家级集体部分

17

0.25

2.25

14.5

省级国有部分

7

0.25

0

6.75

省级集体部分

15

0.25

2.25

12.5

单位:元/

 

 

 

 

 

 

 

 

 

 

 

 

 

 

 

 

 

 

 

 

67省级以上公益林补偿基金中的管护补助支出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答:根据《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国有公益林的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公益林管护人员劳务补助费。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的经济补偿费用于对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管护公益林的补偿,管护费用于县级林业部门统一护林以及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预报、公益林保险、公益林宣传牌设立等。管护费每亩提取2.25元,用于统一护林补助每亩不低于1.5元,用于公益林资源监测、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预报、公益林保险、公益林宣传牌设立等项目建设的每亩不高于0.75元。该标准从2014年起执行。 

69、公益林公共管护支出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答:公共管护支出每亩提取0.25元,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开展全省和重点地区的公益林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等项目支出,依照项目进行管理。 

70、公益林补偿资金通过什么途径发放?

答:根据《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县市区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按划定批准的公益林面积和补偿标准,将应发的已确权到户的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补偿基金通过乡镇财政"一卡通"存折发放到户;国有林业单位、集体林场和村集体补偿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到单位账户。 

71、关于公益林调整,如何进行补偿资金的发放?

答:公益林调整,以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批复文件为依据;占用征收公益林林地,以《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同意书》为依据。当年不影响补偿资金的发放,次年按调整后的面积和对象发放补偿资金和核减征占用林地的补偿资金。 

72、对管护不合格扣发的补偿资金如何处理?

答: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年度检查验收,并将检查情况及获取补偿费或管护费的人员名单、补助金额在当地进行张榜公布,对管护不合格的当年不扣发补偿资金,在下一年度兑付补偿基金时扣发。对履行合同、协议,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全额兑现经济补偿费或管护费。未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扣减或不予支付其经济补偿费或管护费,专项用于公益林的补植、抚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防火等管护性支出以及优秀护林员奖励。 

73、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财务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从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补偿基金可与补偿基金并账核算。

国有林业单位和村集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补偿基金进行核算,专款专用。村集体应将补偿基金收支使用情况每年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74、哪些违反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行为将予处罚?

答:有下列问题之一的,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林业厅视情况在下年度调减有关县市区1%的补偿基金。因此造成的补偿基金缺口由县市区自行解决,不得影响对林农补偿资金的发放。

1、挤占、截留、挪用、克扣或超范围使用补偿基金,不按规定拨付、发放补偿基金的;

2、出现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以及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及时处置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3、对违规征占用公益林林地打击处理不力的;

4、擅自调整公益林范围的;

5、逾期1个月以上未上报有关材料或上报的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以上行为中属于财政违法行为的,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75、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改革的思路是什么?

答:推进"分级分类补偿,分区分类施策"的补偿机制改革。实行差别化生态补偿,依照分级区划成果,对不同保护等级和功能定位的公益林实施不同的保护管理政策,落实森林经营措施,在保持现有补偿标准基础上,争取财政加大投入,对增量资金,重点对长株潭生态绿心、湘江干流东江湖区、南岭山地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武陵山生物多样性与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地、国防林的生态补偿。建立政府赎买机制。对集体和个人经营的重点公益林,通过政府租赁、政府赎买等方式,将所有权变为国有或经营权收规政府统一经营,实现由政府购买生态效益、提供补偿资金等方式来改善生态环境。 

76、什么是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

答:市场机制的生态补偿是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的生态补偿机制。因地制宜选择区域补偿、要素补偿和流域补偿的生态补偿模式。主要有资源使用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森林碳汇交易、发行生态环境彩票等市场补偿模式。 

八、公益林绩效评价

77、怎样建立公益林保护建设评价体系?

答:通过建立健全全省公益林森林资源与生态效益监测体系,健全公益林管理绩效评价制度,采取公益林管护、补偿资金管理、数据库建设核查、公益林管理年度检查等手段建立公益林保护建设评价体系。 

78、公益林综合监测内容和方法是什么?

答:一、监测的主要内容有:

  (一)公益林管护情况。包括公益林造林、抚育、采伐和更新情况,公益林资源消长情况;

  (二)森林受灾情况。包括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洪涝、雪害等;

  (三)资源变动情况。包括林地征占用、调整变化、盗伐、滥伐等;

  (四)森林资源结构及生态状况。包括各类面积、蓄积、生长量、群落结构等常规森林资源的内容及扩充的生物量、自然度、健康度、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状况内容;

  (五)森林生态效益。包括涵养水源、固土保肥与改良土壤、改善小气候、净化水质、游憩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二、主要监测方法有:

  (一)固定样地调查。根据监测实施方案,布局固定监测点,构建公益林的地方级固定样地监测体系。

  (二)定位观测。设置长期观测站、临时观测点,进行生态状况及效益的长期监测或专项监测。

   (三)专题调查。对公益林管护情况、生物多样性、城市森林环境空气中负氧离子、森林土壤、水土流失、森林气候、森林水文及水质变化等其他需要特定调查与监测的内容采用专题调查。 

79、开展公益林绩效评价的目的?

答:加强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森林生态功能,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省级以上公益林管护责任,切实维护林农权益,提高政府管理效能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80、公益林绩效评价的原则和指标有哪些?

答:公益林绩效评价的原则包括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合理、注重实效、定性分析、定量评价。

评价指标包括工作实绩和实施效果评价指标。工作实绩评价指标包含省级以上公益林数据库建设、日常管理、保护管理、经营管理等公益林管理方面的指标和资金到位、支出进度、管理使用、资金拨付方式、核算情况等资金管理方面指标;实施效果评价指标包含省级以上公益林(地)的面积和质量等森林资源变化方面的指标和森林碳储量、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社会效益等功能效益方面的指标。 

81、怎样做好公益林绩效评价工作?

答:市州和县市区林业、财政部门应根据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中央财政及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湘林办资〔20148号)要求,对2013年度公益林管护与补偿资金使用效果做好自查自评工作,及时报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绩效评价表》和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绩效评价报告。省厅结合公益林保护建设为民办实事工作一并抽查考核,综合评价,推荐评选25%的县区进行评先表彰。 

82、怎样开展补偿资金的稽查工作?

答:以省林业厅、财政厅核定的补偿面积及补偿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湖南省财政厅、林业厅印发的《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41号)和《湖南省林业厅关于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全面实施"一卡通"发放的通知》(湘林资〔201234号)等规定为依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稽查:

一、查文件资料,看是否按时发放。查省市财政拨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到县市区财政的文件和县市区财政拨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到国有林场、村组集体和林农的文件,看县市区财政拨付的最后一批资金是否在省市财政拨付的最后一批资金的60个工作日内拨付完毕。资金稽查应重点稽查有无截留、挪用和迟发情况。

二、查资金发放名册,看是否按标准发放。查补偿资金发放花名册,实际拨付资金额和补偿面积,看是否按标准发放。资金稽查应重点稽查有无克扣、挤占等情况。

三、查管理台账,看是否有违规发放。查公益林管理台账,看已确权到户的公益林是否按"一卡通"要求发放到林农或通过财政拨付到国有林场、村组集体等经营单位账户。

四、查财务账表,看是否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五、查村级公示材料,看村级财务账目、会议决定或公示资料,看是否存在套取、挪用、贪污补偿资金等情况。 

九、公益林森林保险

83、公益林保险理赔操作流程?

答:出现灾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拨打承保公司服务热线电话报案通知县级林业部门联络人保险公司会同林业部门现场查勘初步确定损失,完成查勘报告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立案处理林业、保险公司共同定损(单宗报案面积在500亩以下,县林业部门和承保公司实地查勘复核;单宗报案面积在500-1000亩,由市州林业部门和承保公司实地查勘复核;单宗报案面积在1000亩以上,由省级承保公司和省林业部门实地查勘复核)由林业、气象等部门出具出险事故证明,制作查勘定损勘查表、到户损失清单、事故分布图等理赔资料一般性理赔案件,单案金额不超过20万,由县市区林业部门和市、州中支公司审核缮制赔案;重大案件,单案金额超过20万,县市林业部门和市级承保公司审处报市州林业部门审核,报省级承办公司复核,报省林业厅审核确定,承保部门缮制赔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省级承保公司核赔市、州中支公司发放保险赔款。 

84、公益林保险赔款怎么支付?

答:公益林定损认定后,承保公司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湖南乡镇财税信息网)或被保险人的其他银行账户转账支付50%的赔款,其余赔款直接支付到县市区财政局。待恢复造林并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再由县市区财政局审核支付给被保险人或造林单位;对验收不合格的,可由县市区林业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用剩余赔款以恰当方式,代为被保险人组织公益林灾后恢复造林。

 

十、公益林流转管理 

85公益林流转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湘林改〔201214号),《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湘林资〔201328号)规定,公益林流转应由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允许转让,但允许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森林旅游业。流转后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仍按照公益林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经营管理,受让方承担公益林管护义务,政策性补偿原则上归林权权利人或初始经营者,流转合同明确归属的从其合同。公益林区划界定前已进行流转的,应签订政策性补偿归属的补充协议(合同),未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的从上规定。 

86、公益林流转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答:依据《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管理的通知》(湘林政〔20082号)规定,公益林流转需要以下材料:森林资源流转申请书;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文件;森林资源流转方案;森林资源权属凭证,须是2003年以来核(换)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村民会议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对流转意见的决定记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公益林管理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在流转方案或流转合同中,应明确国家政策性补偿的分配意见。受让方已确定的,应出具对公益林流转保护管理的承诺书。

 

87、公益林流转如何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答:1、根据《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林权变更登记的,应当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益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经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后,是否进行林权变更登记,应以双方签订的流转合同的约定为依据。合同约定办理林权变更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林权变更登记以完成林权初始登记为前提,未经初始登记的林权,不得办理该林权的变更登记。

2、对于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发生流转的,一般可依据流转合同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不宜单独办理林木使用权变更。

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对于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林地使用权,凡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不得办理林地使用权变更,其权利和义务由双方签订的流转合同进行约定。对于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非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林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后,可以依法流转,并可依法申请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4、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和《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有林权发生流转的,在国务院未颁布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办法之前,暂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5、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办理涉外林权变更登记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11214号)规定,对于外籍人士或者其组织参与集体林权流转的,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外籍人士或者其组织提出的集体林权变更登记申请。

 

十一、公益林数据库管理

88、什么是公益林档案?

答:公益林档案是指公益林管理机构在从事公益林保护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个时期的历史记录、影像资料和基础数据库。公益林档案分为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两类。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技术档案包括资源档案、经营档案等;管理档案包括财务档案、制度法规档案和权益档案等。

 

89、公益林档案包括哪些材料?

答:公益林档案包括以下材料:

1)、森林资源档案:包括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图、文、表等成果资料及有关属性数据、图形数据资料;森林资源调查和复查资料;公益林地征占用及调整资料;地方森林资源监测资料;检查期内历年统计年报表、统计台帐及森林资源更新资料。

2)、森林经营档案:包括生态公益林规划设计文件、图表;生态公益林各经营阶段(管护、抚育、改造、更新、采伐利用)全部建设过程的技术资料;病虫害、森林火灾、乱砍滥伐等林政调查处理材料;施工或作业检查验收资料;各种科学研究资料等。

3)、财务档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补偿基金凭证账目等;补偿到户人员明细表;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投资概预算、投资决算及投资效益分析等经济文件资料。

    4)、制度法规档案:包括生态公益林建设法规与规章、规定与制度等管理档案;有关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政府文件、信函、决议、重要会议记录、请示、批复等;有关的技术规程、标准和操作细则等。

5)、权益档案:包括经营体制、产权属性与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等各类合同契约、公益林流转、管护合同、林权台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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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数据库的更新有哪些要求?

答:数据库更新要执行《湖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2001)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所有变化的公益林小班均应及时更新,包括图形与属性数据。数据库要与实地相符,图表册一致,省市县对应。

 

91、公益林信息化管理的要求是什么?

答:建立公益林管理信息系统。以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林权权属数据库和公益林数据库为核心,充分利用基础矢量、地形图、影像等基础数据和征占、采伐等专业数据,综合采用3S技术、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网络技术,以大型地理信息系统管理软件和大型数据库软件为平台,开发面向省、市、县三级业务部门的湖南省公益林管理系统。实现对生态公益林指标管控、流程审批、区划管理、资源管理、人员管理、合同管理、资金管理等业务功能,提高公益林管理效能。

 

十二、为民办实事

92、省政府公益林保护建设为民办实事考核指标是什么?

答:省级以上公益林管护面积到位率100%,补偿资金发放到位率100%。简称"双百"目标。 

93、什么是管护面积到位率100%

答: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普遍落实护林,管护面积实现全覆盖。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了公益林管护队伍,落实了护林人员;明确了管护责任,签订了管护协议;县级林业部门建立了管护考核制度,兑现了管护考核奖惩。森林火灾受害率、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成灾率分别在1‰、4‰以内,公益林范围内无重大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滥挖林地行为,公益林管护成效显著。

计算公式:管护面积到位率=省级以上公益林管护落实面积/省级以上公益林总面积×100%

 

94、什么是补偿资金发放到位率100%

答:按区划认定的公益林面积和规定的补偿标准,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补偿资金由财政通过 "一卡通"发放到林农个人公益林账户或拨付到国有、村组集体公益林经营管护单位。没有发生贪污、截留、挪用、挤占、套取等违反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

计算公式:补偿资金发放到位率=市县财政实际拨付到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管护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省财政拨付到市县的中央财政、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100% 

95、那些情况可以不列入本次生态公益林保护建设为民办实事考核范围?

答:因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林权纠纷暂无法发放的补偿资金、按有关规定需滞押、扣发或暂不发放的补偿资金不参与本年度考核验收,上述情况需有依据说明。 

962014年补偿资金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2014年补偿资金发放标准是: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发放到国有公益林经营管护单位的标准为6.75/亩;国家级公益林发放到集体和个人经营的补偿标准为14.5/亩;省级公益林发放到集体和个人经营的公益林标准为12.5/亩;公益林管护费每亩提取2.25元,由县级林业部门统筹用于规定的公益林保护项目支出,其中公益林护林员补助标准不低于1.5/亩。

 

97、补偿资金发放考核时限是多少?

答:拨付时限为60个工作日,以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拨付到市县时间为基准,县市区财政拨付管护补助支出文件为依据。 

98、省政府公益林保护建设为民办实事考核办法是什么?

答:根据《2014年全省绩效评估和为民办实事考核工作要点》(湘绩办发〔20141号),采取市县自查自评和省年终抽查评估验收相结合,省考核办、统计局平时指标数据采集与群众满意度专项调查相结合,各地宣传报道、月度报表、总结材料和绩效评价成果是平时指标数据采集重要依据。

 

99、公益林为民办实事考核对区划与禁伐限采管护合同和护林员管护协议有什么要求?

答:依据《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41号),县级林业部门应与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公益林区划与禁伐、限伐管护合同》、县乡人民政府与护林员签订《公益林管护协议》。对以前按照湘财农〔201064号文件已签订合同和协议执行未到期的仍然有效,合同、协议到期后按新规定签订新合同和协议。 

100、怎样做好公益林公示工作?

答:根据省林业厅、财政厅《2014年公益林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各县区应参照《生态公益林管护及补偿情况公示表》将公益林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护林员名单、护林员管护区域与面积、管护费公示到村,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留以影像资料存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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